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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论文造假者 3年内不能申请学位

浏览40次 时间:2013年4月11日 09:16

 3年内不能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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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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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是高校论文,今年仍有作假打算者可要当心了,因为随着教育部出台的一纸规定,这种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论文网GhmP$q @B2n\.`

        记者49辽宁省教育厅了解到,教育部出台的首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今后凡学位论文作假者至少3年内不能申请学位,而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论文网 tV1P*a3ickw9W

        造假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网J!o:hm4w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论文网3I&U+}([#Of'@0au@S

        在校生代写论文将被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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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出台的处理办法不仅要严惩作假者,对帮忙作假者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论文网6h(d4A0{?K*R!S m

        学生作假老师开除学校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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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甚至核减其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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