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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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18日 10:51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救助/犯罪人
内容提要: 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伴而生,过去,我们把过多的目光聚焦到了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上,而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有所疏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点从单纯的被告人权利保障转移到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这既是刑事法社会保护价值诉求的具体直接体现,也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实然角度,还是应然角度而言,建立此制度都有其正当性,也有其建立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历史与现状的考量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由私诉到国家追诉的过程,犯罪发生之后,被害人之救济程序的启动既有基于民刑不分而盛行于古日耳曼法中的被害人追诉模式,亦有基于“急公好义”盛行于古罗马法时代的公众追诉模式,直至国家思想兴起之后,才逐渐认识到犯罪乃非个人所能左右,其所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法益,更多的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意即国家法益。[1]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资源的垄断占有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公民权利的守护者,理应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而不能任由之于私力解决,或任犯罪人脱离于法律和国家控制之外,由此,犯罪的本质观发生改变,国家追诉模式始形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同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