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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2月13日 10:17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中“第三人”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第三人”,对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二者显著区别在于第三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履行辅助人则是在帮助
债务人履行,后果归属于债务人。在
撤销权中,当
受让人为恶意时,《合同法》第121条与第75条可以衔接。但该条不但不能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基础,更与其无涉。后者
理论基础不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是基于善良风俗另辟蹊径的
制度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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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iNl-e7r)S.jK关键词: 第三人/履行辅助人/合同相对性/合同保全/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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