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论文摘要:刑法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由于两种解释方法的价值观和法治观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解释方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分析并作出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相对较低,在这一作为实质解释论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保障国民自由,当前还是坚持形式解释论。
论文关键词: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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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国内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解释领域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流派: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和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更是把刑法学的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争推向顶峰。
刑法学的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对立,本质上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在“出罪”与“入罪”问题上有两方面的极端体现:一是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犯罪”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即事实上存在着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二是成文法的特点决定了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即客观上存在符合刑法的文字表述实质上却不值得处罚的现象。在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之间,我们该做如何选择?
一、争论的提出
(一)两者对我国《刑法》第263条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的加重处罚事由的理解不同
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其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时指出:“从实质上讲,军警人员显示其真正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刑法使用的是‘冒充’一词,给人印象是排除了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真实身份抢劫的情形。但是,刑法条文也有使用‘假冒’一词,故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换言之‘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将这里的冒充解释为假冒,这也是语义解释的应有之义,在语义学上根本不存在分歧。”
(二)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合时处理意见不一样
司法解释对各种不同的诈骗罪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普通诈骗以2千元为起刑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以5千元为起刑点,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以1万元为起刑点,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刑点,对此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处罚?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认为:“从整体上说,金融诈骗实际上是比普通诈骗更为严重的犯罪,不管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刑法的规定方式来考虑,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既然如此,对于采取其它方法骗取2000元以上的便以诈骗罪论处,而对于骗取贷款或者保险金,或者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信用卡等诈骗2000元以上没有达到5000元的,反而不以犯罪论处,便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认为:“在此涉及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分设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之理解。我认为,并不能从法条中得出金融诈骗一定比普通诈骗罪更为严重的结论。对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而反致定罪,其合理性是极为可疑的。”言外之意,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刑点,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不能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三)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