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向与论证策略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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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1月03日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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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对于中国宪法实施[1]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针对中国宪法的实施,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与制度建设构想,归结起来,主要有“宪法法律论”[2]与“宪法实施机构论”[3]两种研究模式[4]。从这些研究成果的指向来看,纯粹的知识论研究并不多见,而主要是为中国宪法实施的病症“把脉”与“开方子”。尽管诊疗的方法与所开具的药方内容存在着许多表象上的差异,但是它们往往分享着共同的逻辑假定,遵循着相近的逻辑论证策略,宣扬着相近的宪法观念,这些共性的核心即是研究假定的自闭、论证的超前、论证逻辑的粗陋、论题研究指向的封闭与论题策略的自语自话。
为了证明我们所做出的基本判断,笔者拟在确定评价要点与反思对象的基础上,从研究的假定、论证的逻辑、论题研究指向与论证的策略四个方面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做出描述与评价,并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方法与论证逻辑。
一、评价要点的说明与反思对象的厘定
对近些年来中国宪法实施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价,首要的问题是评价要点或指标的确定。在评价要点的选择与确定上,我们参照了Royce A. Singleton的观点,其认为对一项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大体上应当从此项研究所涉及的论题(research topics)、所运用的或借以展开分析的基本范式(basic paradigm,即一系列的假设和概念)、研究所欲突破或力图解决的难点(research puzzles)、陈述观点和论据时所使用的情感性语调(emotional tone)或研究所给出的规范性评价(normative evaluation)这样几个方面着手。[5] 在参照这一评价标准时,我们将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即不仅对一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价,而且将对关于同一主题的两类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在使用这一标准评价中国宪法实施的学术研究模式时,我们也将把“论题”与“难点”这两个因素捏合在一起,也将省略“情感性语调”或“规范性评价”这一因素,也将把“基本范式”这一评价因素的位置前移。
近来法学学者关于中国宪法实施学术研究的展开,实际上有赖于对“宪法是什么”的假定,从 “宪法法律论”与“宪法实施机构论”两种研究模式来看,可以十分明显地发现,这两种研究模式无一例外地将宪法假定为法律,并且是可以由相应机关依照相应程序加以实施的法律,但问题是支撑这种假定的理由何在呢?从学者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坚持“宪法是法律”的假定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由“宪法”之“法”入手,从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共性出发,认为既然宪法同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属性,那么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必然分享某些共同特征,因此,以普通法律的实施来比附宪法的实施就具有了相当的根据;其二,以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经验与逻辑为依据,来直接论证中国宪法法律化的势在必行,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宪法实施机构进行规划与设计。这两种理由也将是我们进行反思与评价的对象。
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对于中国宪法实施[1]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针对中国宪法的实施,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与制度建设构想,归结起来,主要有“宪法法律论”[2]与“宪法实施机构论”[3]两种研究模式[4]。从这些研究成果的指向来看,纯粹的知识论研究并不多见,而主要是为中国宪法实施的病症“把脉”与“开方子”。尽管诊疗的方法与所开具的药方内容存在着许多表象上的差异,但是它们往往分享着共同的逻辑假定,遵循着相近的逻辑论证策略,宣扬着相近的宪法观念,这些共性的核心即是研究假定的自闭、论证的超前、论证逻辑的粗陋、论题研究指向的封闭与论题策略的自语自话。
为了证明我们所做出的基本判断,笔者拟在确定评价要点与反思对象的基础上,从研究的假定、论证的逻辑、论题研究指向与论证的策略四个方面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做出描述与评价,并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方法与论证逻辑。
一、评价要点的说明与反思对象的厘定
对近些年来中国宪法实施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价,首要的问题是评价要点或指标的确定。在评价要点的选择与确定上,我们参照了Royce A. Singleton的观点,其认为对一项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大体上应当从此项研究所涉及的论题(research topics)、所运用的或借以展开分析的基本范式(basic paradigm,即一系列的假设和概念)、研究所欲突破或力图解决的难点(research puzzles)、陈述观点和论据时所使用的情感性语调(emotional tone)或研究所给出的规范性评价(normative evaluation)这样几个方面着手。[5] 在参照这一评价标准时,我们将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即不仅对一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价,而且将对关于同一主题的两类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在使用这一标准评价中国宪法实施的学术研究模式时,我们也将把“论题”与“难点”这两个因素捏合在一起,也将省略“情感性语调”或“规范性评价”这一因素,也将把“基本范式”这一评价因素的位置前移。
近来法学学者关于中国宪法实施学术研究的展开,实际上有赖于对“宪法是什么”的假定,从 “宪法法律论”与“宪法实施机构论”两种研究模式来看,可以十分明显地发现,这两种研究模式无一例外地将宪法假定为法律,并且是可以由相应机关依照相应程序加以实施的法律,但问题是支撑这种假定的理由何在呢?从学者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坚持“宪法是法律”的假定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由“宪法”之“法”入手,从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共性出发,认为既然宪法同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属性,那么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必然分享某些共同特征,因此,以普通法律的实施来比附宪法的实施就具有了相当的根据;其二,以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经验与逻辑为依据,来直接论证中国宪法法律化的势在必行,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宪法实施机构进行规划与设计。这两种理由也将是我们进行反思与评价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