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论文网(www.lunww.net),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登陆】
【注册】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论文网 >> 论文阅读 >> 政治论文 >> 民主制度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来源: 论文网    发布者:刘曦
浏览41次 时间:2011年12月24日 10:17
摘 要:如何全面准确界定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原因、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受民事诉讼结构制约等问题予以重新认识。论文网W(YD8Y!u-J!q ~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法律地位
'wI"u$}Lk;r!j}0  
kX7V9Y&i-Sv0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原因分析论文网B-Q.K0Rg`8x7D
   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旧到新,又从取消到恢复发展的过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呈现出了从公益代表人到法律监督者,从明确性规定到笼统性规定的变化轨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突出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现行立法框架内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方式单一,无法全面界定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二是在抗诉方式下,关于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笼统规定,造成检、法冲突不断。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既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检、法冲突的根本原因,又是使检察机关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置身于尴尬境地的根本所在。
}N k6Zs.wM.W(qjBG0   二、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争议问题论文网RQ3\6T gvC/x)q
   (一)国外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理论依据的简述
S3fxz~ Wk0   检察机关出于公法目的有权参加民事诉讼(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和参与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中,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立法模式上又有不同的立法例,比较典型的是法国模式、德日模式和英美模式等。在这些立法模式中,呈现出的共同特点是: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公益化、检察机关实际地位的政府化、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化。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问题并不存在争议,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当事人。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模式下(即苏联模式),则存在着“当事人说”、“国家代表人说”和“折衷说”等不同的争议观点,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较大。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检察机关历来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权属于行政权,检察官被视为行政官员,检察机关只被视为社会公益的代表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只是处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和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部分。因此,其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就成为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可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与社会主义制度下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不同,其根本原因是由社会体制的差异造成的。论文网A V?W T@kB#`'h
   (二)我国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理论依据的简述
/` D6lD]g0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检察理论研究中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不区分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而统一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有“法律监督者说”、“国家诉讼人说”、“国家公益人说”和“国家监诉人说”等。另一类是区分检察机关的参诉方式,分别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检察机关为了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而参与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这一点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当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时,其在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大致有“当事人地位说”、“特殊原告地位说”、“民事公诉人地位说”、“双重身份说”等。论文网~ ~ u_$t['QUr6k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谓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又与它以什么方式参与民事诉讼相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按照法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二是参加已经由他人提起而开始的诉讼。检察机关以什么方式参与诉讼是由于不同的案件、其法律监督的任务不同而决定的,不分具体参诉方式,而机械地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方法也实不足取。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合理界定
.X#g1st ?7i c?Z0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什么样的职能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与之相对应,反之亦然。如此说来,国家监诉人、法律监督者、诉讼当事人、国家诉讼人等各种观点很难全面概括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准确定位,如果依据不同的职能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加以讨论或许在操作层面上更为容易一些。首先,当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职能时,应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抗诉职能直接来源于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其次,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处于当事人地位,即诉讼中的原告。这种原告虽然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原告存在诸多差别,但在启动诉讼程序上,检察机关发挥了与普通原告一样的诉讼功能。当然,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种地位,应当按照新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去把握。
!NJ6vw \+U9r0  论文网%LpY5M_7H
  参考文献论文网-pf@-@z*l
  [1]李泽明主编.检察基础理论与实践2[M].北京市: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z;~"O&sr^;QX0  [2]李泽明主编.检察基础理论与实践(上册).北京市: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1.
7v:qm,BW8D!Q-g0  [3]李春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TAG: 法律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上一篇 下一篇

论文发表 论文投稿 热点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