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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柜员出错,受损的总是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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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6次 时间:2012年8月20日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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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要从储户处追回损失极方便   论文网2Ptw2dy[+V`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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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浙江的法庭判决表明,在中国只要银行提供监控录像,大都能从多得钱的储户追回损失论文网f%ca7f2w-rA
要求柜台交易中多得钱的客户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银行在举证时并不面临很大的难题。从中国证据学的角度来看,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某个事实或行为的存在,效力就足够了。而柜员和监控录像都能看到柜员多给钱与客户拿走钱,这些都是直接证据。在中国有这些证据,要追回多找的钱的银行在对储户的民事诉讼中取胜非常容易。论文网O4i9WD:\9A:F#j/Z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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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3日,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银行告客户的财产纠纷案件,市民阿琴(化名)今年2月7日中午去当地某银行取款22400元。由于该银行柜员的失误,多支付给阿琴1600元。原告为此提供了监控录像一份,证明多支付1600元。法庭当庭播放了该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当时阿琴来取钱,员工拿出百元面值的钱,经过点钞机清点,上面显示“40”,该员工另外拿出百元面值的两叠钱,没有清点,一起交给了阿琴。阿琴拿好钱,在取款凭单上签完名转身离开。法院认为,按照常理,百元面值的一叠钱应视为1万元。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在3日内,返还原告1600元。论文网`3`7`5R$t|&iF6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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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南的法庭判决表明,即使银行私自录音,在中国仍是有效证据,银行据此追偿也很容易
3V,J;o-v&l[X a:c'y0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某个事实或行为的存在,在其他国家,银行就面临很大的难题。仅仅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能够联成一个严密的锁链,环环相扣,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种对证据的必然性要求给司法机关、举证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过中国有银行曾让工作人员登门拜访多得钱的储户,并偷偷录音。这种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批准也没有告知当事人的录音,在其他国家根据“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是无效证据,甚至违法,但在中国也会被法庭给与可信性。论文网8y\m'o3Ry"s;~.|.V

_ ~9p!V;C[i#jt,t02007 年11月19日,张杰急需用钱前去银行取现金2000元,取款手续填好后,由于银行人员的工作疏忽,误将张杰的取款手续办理成存款手续,于是张杰不仅取走了2000元,而且存单上反而多了2000元。当日下午,张杰让别人带着自己的手续及存折将钱取光。后银行在盘点时才发现多支出4000元,一核实方知手续办错了。第二天,该银行派员工赵某按照取款人身份证上的地址,带着录音机前去追要。刚开始张杰不承认,后在赵某的“劝说”下,承认了自己多取钱的事实,但只同意返还一半。论文网n4Pj ]{BFN c;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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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0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当庭宣判张杰将多取走的4000元返还给原告某银行。在庭审质证时,张杰承认了自已的录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杰多取钱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带为证,且该录音张杰已认可,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论文网3RFG2K Y/cF-M9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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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私自录音在很多国家无效甚至违法,但中国法院在追偿诉讼中也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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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I.K#D.S5q3Y0 中国储户要从银行处追回损失却太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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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eqzWB&bFW0不管根据合同约定责任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都站不住脚论文网2G.{YN WV1@)E lL
当储户发现取现数额短少、取到假币等情况找银行解决时,银行一般都会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单方面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拒绝承担任何损失。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免责告示牌,明显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部规定。论文网8XCo6_|O@ sH

#Q }({#x'B/G)y0即使把“离柜概不负责”当成是银行和储户达成的一种合同约定,那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对等,这一约定对双方都要有同等的约束力。具体到实践中,不管银行多给钱少给钱,都必须一视同仁地落实“离柜概不负责”,这样才公平公正,才符合当初达成合同约定的初衷。只要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少支付了钱款,银行就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不履行返还义务。论文网 g,yg~)]5QIL

TCq:FPl,_Q2E$N$T0如果银行少给客户钱,取证艰难、无法监控银行复核的客户很难追偿论文网+|o]Om'}
舆论认为“离柜不负责任”是偏帮银行方面的霸王条款并非毫无道理,因为银行要求客户接受银行单方面结果的义务是否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很值得商榷。由于银行的复核是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的,客户无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难以排除银行将内部出现的差错转嫁给客户的可能性。在过去的柜台服务中,银行坚持两人临柜、复核为准的内部行业规则,随着计算机和其它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复核这一程序已从柜台服务中消失。如果是银行少给了客户钱而非相反,理论上只要客户能够提供监控或其他事实和证据,法院同样会依法审理,但是客户不像银行方面那样柜台有多人作证、有直接的监控录像、甚至私自录音也会被法庭采信,在取证上比较困难,相对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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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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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该退钱,但银行随意冻结账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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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v(F/N\ a_0储户多得的钱的确属于民法规定必须全部退还的不当得利论文网;?(Q i$S a
银行柜员多给储户钱的事和“许霆案”不能简单地套在一起。“许霆案”是利用金融机构的漏洞去恶意取款,而这种事里储户只是不当得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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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或契约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损害者得向获益者请求利益返还。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就是指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论文网-v\z{},_%GT/p

}R x}4Nc?7X0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需要具备4个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从以往案例来看,储户在无恶意侵占银行财物的主观故意情形下,银行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储户偿还损失。因为储户获得的收益正是银行损失的财产,双方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储户获得的这部分收益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造成,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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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 s/?5eT!O9t-n vY0但银行只能配合司法机关通过严谨程序才能冻结账户,核实手续有时甚至要总行批准
pC9Gp8n1V2vd0银行的操作系统有着冻结存款的功能,但是银行只有依法配合操作权,并没有自行决定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检法等法定主体在法定情形下依法作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并由两位以上持有执行公务证的工作人员送达至银行,银行在审查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冻结账号的操作。如果银行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材料,却擅自启动冻结,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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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Nb6_0~9hU la0依据商业银行法,保护存款人是基本原则。目前各银行总行都在加强对下属分理处进行冻结﹑扣划操作的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各自的内部规定。比如,在一些银行,即使是公检法工作人员因职权前来冻结﹑扣划存款,也要求分理处在收到相关手续后,将材料拍成照片上传到总行或者省行的核查部门进行核实。只有通过了核实,核查部门才会给分理处一个一次性的权限,分理处才有权实行相关操作。论文网&M%Oo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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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自冻结账户直接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各种条例论文网iVrEa!]}0H
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此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也包括了商业银行本身。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论文网YaS;_ R*n8N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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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个人或者单位的存款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权机关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个人及单位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依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如商业银行非法扣划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认为公证处不当得利,要追回多支付的利息,银行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不应直接扣划客户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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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收到司法部门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之后,银行才能开始冻结账户的流程。 
dya g'p \P"FCEi3k0 国外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弱势储户   论文网mP;oP2A*b:Y J~ 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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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十九世纪“英国皇家银行诉布鲁克斯案”就确定银行柜员失误多给钱后不得追偿论文网`T P0\,kV
与中国法律有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一般认为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是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储户应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己方损害。因此,银行应该像经营传统的柜台服务业务那样,对客户的权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论文网AA{3H*@K7gwL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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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英国法院早在十九世纪的“英国皇家银行诉布鲁克斯案”中就确定了如下原则:银行有义务保持客户帐户上数字的正确。银行在客户的存折上多写了数额而多支付之后,假如客户善意地相信记录的正确性并依此行事,银行不得索回多支付的款项。国外一般认为,是银行而非储户要对下列交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提供补偿或承担责任:银行未能阻止的计算机犯罪;由银行引起的人员或系统错误,导致不正常的交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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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9E gUSK^*ir0香港《银行营运规则》规定,只有储户的欺诈或严重疏忽引起的损失,储户才承担责任论文网J+U ju6C
在国外,如果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或产生争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拟定人(即银行)的原则进行解释。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银行的定式条款施加了具体限制。如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于1997年7月14日联合发布施行《银行营运规则》规定:只有储户的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行为引起的损失,储户才承担责任。英国《银行惯例守则》则进一步规定:银行可以免除或减轻《银行惯例守则》中没有免除的持卡人的责任,而不能加重其责任。也就是说,银行账户的使用规定不能对客户施加《银行惯例守则》没有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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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cf O0X6F0英国早在19世纪的“英国皇家银行诉布鲁克斯案”中就确定“银行有义务保持客户账户上数字的正确”。论文网&@1I8sX)d*x4~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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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因柜员出错,要是银行利益受损,不管用正常的监控录像还是不正常的偷偷录音,追索的官司都稳赢;要是储户利益受损,一句“离柜不负责”就被打发了。如此强弱判然,银行居然还用随意冻结客户账户的违法手段求偿,真是岂有此理。论文网q2PZ|-j(JG(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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