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美国学徒制的移植、断裂与重塑
论文摘要:美国学徒制经历了殖民地时期的植入、工业革命时期的衰落以及经济复苏时期的重塑,而后经过7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富有现代意义的注册学徒制,在其内部五要素即学徒工、企业雇主、社区学院、州立学徒制事务局和一站式就业指导中心相互沟通与协调中有序发展。
论文关键词:美国学徒制;移植;衰落;重塑
教育组织形式的学徒制首先是由欧洲殖民者移入,而后在实践中历经从受制于殖民地宗主国法规到受益于殖民地本土法规的转移。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美国的独立以及工业革命的逐渐卷入,传统的学徒制逐渐走向衰落,其功能被一时兴起的各种社团、公共和私立学校所代替,在形式上美国学徒制出现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断裂时期。直到20世纪初期,随着学校教育弱点的暴露、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的兴起以及30年代经济复苏计划的刺激,学徒制重新出现在美国历史的舞台,且被赋予法律和行政的意义,并逐步形成折射现代内涵的注册学徒制系统。
一、17世纪初至18世纪末的殖民地时期:传统学徒制的输入与移植
作为最古老的职业教育形式,美国的学徒制是在17世纪初期由当时的欧洲殖民者引进和传入的。为逃脱英国政府的迫害,1620年,随着装载有多名工匠、渔民、贫苦农民和14名契约奴的五月花号船(Mayflower)的起航,大批清教徒逃往北美大陆,并与当年年底登陆。也正是在这个时候,殖民地最重要的职业教育形式学徒制也从英国引入到美国。虽然为适应美洲大陆的当地条件,学徒制经过相应的修缮,但其仍烙印着欧洲传统学徒制的身影。
在早期殖民地时期,学徒制的实践主要是基于1562年《英国技工法》(English Statute of Artificers)和1601《英国济贫法》(English Poor Law)而开展的。前者充分强调学徒制的教育性,以使其与奴役制严格区分开来,学徒制的主要对象是贫民、无业游民以及规模庞大家庭的孩子们,内容包括行业培训、基础教育以及合理的伦理教育;后者规定贫穷家庭的孩子需由教会牧师来监管,直到女孩年满21岁、男孩年满24岁,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技能。在相应法规的框架下,学徒制的完成建立在牧师和学徒工之间公开签订的契约(indenture)之上,双方的合法行为均受到契约的保护。学徒期限为5-10年不等,学徒期满,徒工的能力将在一个市民会议上由牧师进行鉴定,鉴定合格方可进入行业工作,否则,继续延长学徒期限。
从17世纪60年代开始,殖民地的学徒制逐渐脱离宗主国法律的控制,开始得到各殖民地本土颁布的相关法规的支持。如1641年新普利茅斯殖民地(New Plymouth Colony)颁布一项学徒制法规,批准优秀的殖民者招收贫穷的儿童作为徒工到其家中,为他们提供较好的生计来源和教育机会。一年以后,为满足殖民地发展的需要,马萨诸塞湾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通过一项综合性的学徒制法规:向儿童提供在教育与劳动方面的培训。康涅狄格殖民地于1650年也通过类似的法规,并特别要求所有家长要一周至少一次对他们的孩子和佣人进行宗教背景和原理方面的教义工作,不能胜任的家长需要把自己的孩子送到能够胜任这种工作的家庭中甚至类似的学校中。1671年的新普利茅斯殖民地又通过一项新的规定(New Plymouth Order),要求所有城镇的父母和监护人都应该在一个诚实合法的职业中抚养和培育孩子们,否则将给予10先令的罚款。为解决学徒制在纽约地区长期得不到法律保障的问题,纽约城联合委员会于1694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学徒工必须实行正规注册并至少服务四年的时间。1788年纽约州又颁布一项旨在对贫困学徒工进行基本的读写教育的法规。至此,美国各殖民地学徒制已基本实现了本土的法规化。
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系统从受制于宗主国的控制到逐渐实现本土的独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殖民者本身的利益服务,为其经济的扩张培养大批手工艺人,但是不管怎样,这种行为把遥居欧洲的传统学徒制传入到新的美洲大陆并得到相应修正,成为北美最早的教育培训组织形式,为贫穷儿童接受最为基本的识字教育以及获得生存技能创造了条件,这些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历史积极意义。
二、19世纪初至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传统学徒制的衰落与现代学徒制的孕育
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蔓延,美国本土于1807年也掀起工业革命的浪潮。传统、分散的工场手工业被大规模的现代机器大工业所替代,手工作坊式师傅带徒弟的学徒制由于期限长、规模小等致命性的弱点,已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机器大工业对技术工人的广泛需求。曾经在殖民地时期发挥重要作用的学徒制在大工业的背景下受到严重打击,从而日趋走向衰落。
对于传统学徒制的衰落,美国职业教育学者戈登(Gordon)认为有以下8个方面的具体原因:①大规模的企业组织对小型劳动组织的兼并;②分散的工业集中化;③行业分支众多,培训成本高且收益不大;④学徒制契约法规逐渐失去效应;⑤由于学徒工的学习,众多行业过于拥挤;⑥学徒工的薪水过于低廉;⑦年轻的帮手学到的不是单个程序的技能,而是工艺的艺术和秘诀;⑧免费公立基础学校的发展。另有职业教育学者斯科特(Scott)等人则认为有以下7个方面的具体原因:①足够的土地使得年轻的人们能够维持生活;②在持续长久的学徒制期间学徒工的婚姻权利受到禁止;③学徒制与协约奴仆关系的混乱;④人们流动性以及自由的增强;⑤偏远地区人们制作手工器具的意愿;⑥欧洲机械师和工匠的移入;⑦家庭手工业劳动不再需要工人从头开始制作完整的产品。
随着工业革命的蔓延及其对广大工人的强烈需求,在19世纪上半叶,一批培养企业工人的公立社团机构逐渐兴起,包括学园(Lyceums)、机械讲习所(mechanics institutes)、手工业劳动学校(manual labor academies)、农业协会(agricultural societies)和工商学校(commercial and business schools)。其中,很多机构的教育都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们走向工作岗位作准备,代替了传统学徒制在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重要职责,使得在传统学徒制控制下的严格的实践教育系统逐渐走向终结。而后,随着美国公共学校体系的建立,职业教育逐渐成为公共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
虽然传统学徒制渐趋走向衰落,但其固有的优点却是不能被遗弃的。各种职业教育机构的广泛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人才,但是这种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书本性质的,不能完全地解决对特定职业技能理解的需求,企图取代学徒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完全地体现出来。为此,在19世纪60年代美国内战(Civil War)以后,带有学徒制性质的行业学校运动(Trade School Movement)开始兴起。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于1891年成立的威廉姆森机械行业义务学校(The Williamson Free School of Mechanical Trades),其旨在代替传统的学徒制系统,为16-18岁的男孩提供在手工艺培训方面的基础课程的教学、通识教育和特定的行业培训,以便确保他们完成课程后能够从事某一行业的工作。此外,还有旨在修正古老学徒制以满足企业特定需求的企业学校。如纽约一家公司(the firm of R. Hoe and Company)于1872年为本企业员工设计了一套免费的每周两个晚上的夜间培训课程,包括英语、机械绘图、算术、几何、代数等基础学科,这些学术课程将直接有利于学徒工(企业工人)对企业工作更好地理解。
具有学徒制性质的教育机构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无论是公立组织还是私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自发组织的性质,且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传统学徒制比较起来显得缺少严格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然而,这种学徒制性质的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企业工人培训系统却在无形地孕育着具有现代性质的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学徒制形式的产生。
三、20世纪30—40年代的经济复苏时期:注册学徒制的产生
20世纪初期,随着学校教育体制弱点的日益暴露以及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的兴起,美国现代意义上的学徒制即注册学徒制应运而生。注册学徒制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复苏战略对人才增长的需求。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给美国经济和工业领域带来沉重的打击,为刺激美国经济的复苏,1933年6月,美国总统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签署了《国家工业复兴法》(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NIRA),在该法律的框架下,各工业协会和国家复兴管理局(The National Recovery Administration)共同协作制定各种行业规范,以管理相应行业领域的竞争、薪酬发放、工作条件改善以及产品与服务质量。其中,在建筑等部分行业存在一系列关于管理该行业学徒制计划的规则,这便是注册学徒制得以萌芽的早期体现。
1934年,为进一步实现对相关行业学徒制计划的规范管理,在时任美国劳工部长铂金斯(Frances Perkins)的带领下成立了学徒制联邦委员(Federal Committee on Apprenticeship)。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代表,铂金斯致力于关于学徒制联邦政策建议的策划工作。随后,美国国会于1937年通过了《国家学徒制法》(The National Apprenticeship Act, also known as the Fitzgerald Act)。在该法律的要求下,一个负责研究和起草关于学徒制计划最低标准的国家咨询委员会成立。法律还授权美国劳工部在各州的配合下对国家注册学徒制系统进行监督,禁止在学徒制中存在关于种族、宗教、年龄和性别的歧视。
在《国家学徒制法》的影响下,各州也纷纷发布各自的学徒制法规,建立相应的学徒制管理机构。截至1940年,共有11个州颁布了学徒制法规,另有13个州组建了自己的学徒制委员会。各州立学徒制事务局(State Apprenticeship Agency, SAA)具体负责注册符合联邦和本州标准的学徒制计划,发放学徒工的结业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通过推广和技术援助鼓励新计划的开展,保护学徒工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确保所有的计划能为学徒工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没有设立学徒制事务局的州,上述相应工作交由国家劳工部学徒制办公室(Office of Apprenticeship,OA)负责。至此,美国现代意义上的注册学徒制在法律和管理体制上都有了相应建制,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以及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管。
四、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新时期:注册学徒制的发展与成熟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国家经济战略发展的需要,教育与培训体制也都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与此同时,美国注册学徒制也在前行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完善,包括理论学分的认可、受众群体的扩大、课程领域的拓展、法律法规的修缮等方面,每一次变化都为注册学徒制增添了新的内涵和血液。
二战后,为解决转业退伍军人的就业问题,注册学徒制成为他们接受就业培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为其提供转业就业培训的基础上,美国教育委员会还宣布他们在大学所接受的理论培训部分可以获得相应大学的学分。为进一步响应社会和教育领域的发展需求,美国劳工部于1977年对原有学徒制法律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加以完善。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旨在使学徒制惠及到更多职业领域中的人群,以更加灵活地应对世界经济变化对人才的需求。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瞬息万变,新的职业不断涌现,为此,从2000年开始,美国劳工部开始加强对诸如医疗保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快速发展的行业领域的注册学徒制的发展。这为美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供了可能。而后,于2008年10月,美国劳工部对学徒制法律相应条款又做出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多元培训方法的创新、资格证书的完善、远程教育教学手段的应用、课程质量和标准的提高等。法律的及时修缮有助于增强学徒制的灵活性,使其尽量保持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同步性。